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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安康保险(2016版)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受益人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适用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关规定。
二、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合同解除
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本保险合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或保单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此等待期限制)因首次罹患的疾病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全残程度表》所列全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已患未治愈疾病;
(二)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须提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含)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视为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后第三十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为新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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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全残程度表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