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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15日,某中学学生康某在玩耍中从3米多高的台阶上跳下,致双脚跟骨碎裂性骨折。因伤情严重,康某由当时就诊医院转入大型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60650元。据了解,该生家长于2012年9月为其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责任期间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随后,康某家长向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承保学生综合保障保险的保险公司报案。
【理赔结果】
根据学生综合保障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的相关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康某发生总医疗费用为60650.00元,按照医保规定,核定自费部分为11568.75元,城镇医疗保险报销21636.56元。保险公司最初只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项计算并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4000元。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认为根据学生综合保障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后的剩余部分,应纳入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进行理算,并据此要求保险公司重新进行理算。保险公司采纳了我公司的意见,在扣除社保已报销销部分后,在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项下核定赔付25830元(该生治疗时使用的自费药品与材料占比较大),加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核定的4000元,保险公司最终向康某补充支付了学生综合保障保险医疗保险金29830元。
【案件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