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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保障保险

1、什么是学生综合保障保险?

“学生综合保障保险”全称学生综合保障保险,一般是每年暑假学校开学时学生开始投保,被保险人只需交纳很少的保险费就可以获得包括身故、伤残、住院医疗、意外门诊医疗、监护人责任等多项保障。由于学生综合保障保险费率低、保险责任范围广、保障额度高,对于处于活泼好动、容易发生磕碰意外的在校学生来说,是一种受欢迎的险种。

2、为什么学生综合保障保险要设等待期?

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种,为了防止投保人隐瞒高风险因素而投保以获得保险金的行为学生综合保障保险设定了等待期,即合同在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一般住院津贴等待期为30天,疾病住院(或身故)等待期为90天;意外伤害住院(身故、伤残)无等待期。

3、学生综合保障保险的受益人是谁?

为避免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我国的《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41条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我们特别提醒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旦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受益人,应尽早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事宜,否则一旦出现赔付,则应依据保单和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4、投保学生综合保障保险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享有哪些权利?

1)享有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的权利;

2)享有要求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说明的权利;

3)享有及时取得保险单或凭证的权利;

4)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享有保险公司对保险资料保密的权利;

6)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权利。

5、投保学生综合保障保险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哪些义务?

1)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4)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危险程度增加的义务;

5)保险事故发生时,有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被保险人损失的义务;

6)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提供有关证明的义务;

7)有维护保险对象的义务。

6、家长投保学生综合保障保险时应关注哪些重点?

1)选择保险经纪公司可获得专业建议和服务;

2)选择咨询、理赔等售后服务较好的保险公司;

3)家长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4)选择住院医疗保障高的产品,幼儿和小学生更应侧重住院、门急诊医疗的保障;

5)选择保障范围较广的保险产品,注意烧伤、烫伤等常见意外是否被列入保险责任。

7、常见哪些情况会遭遇拒赔或理赔困难?

1)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条款约定以外的医院(如康复医院、联合诊所、家庭病床等)就诊产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

2)非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的诊疗费用,学生在就诊时家长要告知医生已投保商业保险的情况,非特殊情况下,尽量使用医保可报销范围的药品、检查、治疗或材料等。

3)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膳食费、护理费、陪护费、取暖费、输血费、空调费、理疗费等;

4)学生综合保障保险设90天观察期,观察期内因疾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8-900-900